一、适用范围
本服务指南适用于法人、其它组织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业务
二、基础要素
(一)事项名称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二)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8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
3.《关于调整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审批网上办理事项的通知》(鄂建函〔2018〕461号)
(三)受理条件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7.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8.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四)法定办结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15 个工作日。
(五)承诺办结时限
承诺办理时限:5 个工作日。
(六)申请材料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建设单位可通过系统网上填报并下载打印);
2.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批准书、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中标通知书(按照规定可直接发包的工程应提供直接发包备案表);
5.施工合同备案表(或加盖备案章的施工合同);
6.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7.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
8.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登记表;
9.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按照规定可不委托监理的工程应提供建设单位工程技术人员情况书面报告);
10.建设资金到位证明(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提供财政、发改等部门出具的建设资金落实证明材料;政府融资性资金的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建设资金落实的融资资金凭据;其它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提供付款保函、支付保证保险或第三方支付担保证明);
11.建设单位出具的无拖欠工程款情形承诺书。
(七)结果名称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2.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八)收费
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九)办理地点
鹤峰县容美镇中坝路行政服务中心四楼 住建局窗口
(十)办理流程图
三、办理流程
(一)申请
建设单位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的,主管部门应当场受理;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失效的,主管部门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书。
(二)踏勘
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完成现场踏勘,填写《工程现场踏勘情况记录表》并上传至审批系统中。
(三)审查
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四)制证发证
不予许可的事项,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准予许可的事项,通知申请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到鹤峰县政务服务中心四楼住建局窗口领取加盖鹤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四、办理服务
(一)预约办理
可通过电话预约服务。
预约电话:0718-5297586
(二)咨询
申请人可通过窗口、电话等方式进行咨询。
1.窗口咨询。地址:鹤峰县容美镇后坝路16号政务服务中心四楼住建局窗口。
2.电话咨询。电话号码:0718-5297586。
(三)进程与结果查询
可通过电话查询办理进度与结果,电话号码:0718-5297586。
(四)物流快递
1.物流快递接收
申请材料可通过物流快递寄至受理机构。收件信息:鹤峰县容美镇后坝路16号政务服务中心四楼住建局窗口;收件人:张蕾;电话:0718-5297586。(申请人寄递申请材料费用由申请人支付)
2.物流快递寄出
申请人可选择邮寄送达的方式获取办理结果,需通过物流快递获取办理结果材料的,应提供收件地址、收件人及电话。
五、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监督投诉
申请人可通过窗口、电话、信函等方式进行监督投诉。
监督投诉地址:鹤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监督投诉电话:0718-5282735。
信函监督投诉受理部门名称:鹤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申请人义务
申请人义务:申请人应履行以下义务:
1.所填报的基本信息及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均真实、准确、合法、有效。
2.保证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
3.获得行政许可后,严格按照确定的条件、范围、程序等从事相关活动,不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
4.绝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证件。
5.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依法接受有关行政机关的的事中事后监管和执法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6.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规定,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诚信经营,争创信用企业。